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简称《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审批程序》经2005年2月21日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