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卫生厅检查发现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鄘烧伤膏”(原备案文号为豫卫消备字[2004]第0065号),在标签说明书中违法宣传具有治疗作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已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对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注销了该产品的备案文号。为保障消费者健康,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责令各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烧伤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烧伤膏不属于消毒产品,不得以消毒产品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地要对本地区以往批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并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