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的规定,本市将开展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登记报告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为登记报告人。
二、登记报告时限
(一)既有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报告。
(二)新建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报告。
三、提交材料及登记报告的要求
(一)管理单位在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报告时应提交纸质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登记表电子版,并携带管理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登记表内容包括管理单位信息和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信息等。登记表样张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下载,或到登记窗口领取。
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提交登记报告的第四个工作日后可到登记窗口领取登记凭证。
(二)电子版登记表提交途径
电子版登记表有可以2种提交途径选择
1、网上登记
登录上海市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在首页“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备案申报”菜单,跳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子菜单,点击子菜单后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网上提交后打印出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加盖公章,第4个工作日后携带此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领取登记凭证。
2、在登记窗口登记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管理单位可在登记窗口领取“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完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办理报告登记,并由登记工作人员代为录入成电子版登记表,第4个工作日后携带此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原登记窗口领取登记凭证。
四、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