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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 更新:2013/6/28 字体:
  

各民办医疗机构: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促进本区社会办医的发展和多元化办医基本格局的形成,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第70号)精神,本区在推进社会多元化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依法管理,维护依法办医和依法行医的正常秩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布局与要求,促进民办医疗机构稳步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医疗机构应加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办医、依法行医的自觉性。卫生局将定期组织对民营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和管理者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以增强法人代表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办医、依法行医。
    二、民办医疗机构应加强和推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开展诚信服务、承诺服务,不做虚假、欺诈和违法广告,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科学求实。
    三、民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的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有关的学历证书;对新进的使用期医务人员应迅速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在变更之前必须持有原来单位注册证、医师资格证、毕业证,以便有关方面的认证检查。否则,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民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民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必须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越诊疗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诊疗方式,不得违规外租、外包科室,并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
    五、民办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内的诊疗规范和与技术标准,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6号)的要求,规范病史书写。对一些疑难杂症、慢性疾病在治疗中确需做第二个疗程的,应向患者如实说明情况,并征得病员的知情同意,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病员在病卡上签字,表示同意,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投诉。民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备有必要的抢救设施,对于重危病人,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而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七、民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以及市卫生局制定的《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加强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对各个诊室,每天进行一次空气消毒,并做好登记;对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医疗废弃物,应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毁型→浸泡(用1%消毒灵)→集中处理顺序;对医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按规定处理,并收集好回单。
    八、民办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以上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22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70号)精神,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纳入松江区专业质控管理要求。区卫生局将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九、民办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医师法》与《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加强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作为注册登记的必修之课,以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更新业务知识。
    十、民办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咨询,对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认真做好登记。
    十一、民办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到区物价部门备案,并上墙公示,接受病家和社会的监督;药品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并向供应方索取二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证),同时备有药品价格查询册,随时接受病员的监督与查询。收取费用必须出具收据。
    十二、民办医疗机构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民办医疗机构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有关公共卫生责任和义务。
    十三、民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市、区卫生、药监、财税、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十四、实行民营医疗机构记分制管理,对其诚信服务、医疗质量以及执行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给予信息反馈,必要时作通报公示。记分通报情况与卫生监督所每年验证相挂钩。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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