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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等饮用水地方卫生标准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卫生厅 更新:2013/8/5 字体:

辽卫函字〔2009〕430号


各市卫生局:
 我厅制定的《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2009)和《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09)两项饮用水地方卫生标准已经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发布,并在全省范围实施。现就以上两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切身利益。近期,在内蒙古的赤峰、河北的张家口等地相继发生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污染事件,给当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问题。目前,二次供水是我省城镇地区应用最广泛的供水方式。据2008年统计,我省有二次供水单位3594家,其中贮水设施的数量达到7600余个,供水人口约1400万,占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总供水人口的77.8%,而相当多的二次供水单位存在卫生安全隐患,仅2008年各地实施整改的二次供水单位就达400余家。因此,近年来我厅一直将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作为保障全省城镇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重点。同时,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是近年出现的新型供水形式,现已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部分新建住宅小区或单位中开始逐步推广使用,但由于缺乏配套的规范和标准,供水质量很难保证。因此,各地要提高对直饮水供水的关注,防范因水质不合格引发的卫生事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二次供水、直饮水、自建水厂等各类供水单位的监管,确保我省不出现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摸清底数,建立本地供水单位的基本档案
 各地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供水单位摸清底数,尤其是针对二次供水单位,要弄清供水范围、明确责任管理单位、掌握卫生状况。各地要充分利用2008年启用的《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信息采集系统》,以县区为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将辖区内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上报上个季度的数据,逐级汇总,加强本级监管和层级监督。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供水单位的监管工作水平
 目前,供水单位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无负压供水设备、直饮水供水系统等新兴的供水方式和设备也得到广泛使用,各地在监管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卫生监督人员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管水平,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本次发布的两项地方标准,结合了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具体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标准正文及编制说明已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发布,请各地认真组织、积极动员辖区内尤其是基层的卫生监督员学习和贯彻。并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制定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和直饮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各地在贯彻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联系。
 标准的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
    省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陶毅
 电话:024-23388894-2603
    电邮:tyjn48@126。com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饮用水  标准  通知
抄送: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省卫生监督所,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辽宁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8月26日印发 )
( 校对:张  烜 )


附件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PDF
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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