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6年“十一”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十一”节日值班表于2006年9月29日之前报区卫生局办公室(电话57820821,传真37811034)。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2006年“十一”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一”期间的医疗卫生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十一”期间的值班工作 “十一”期间,实行党政领导24小时行政值班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十一”期间本市医疗机构门诊时间安排的通知》(沪卫办[2006]37号)做好门诊安排,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做好值班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要严格医务人员外出管理,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市医疗急救中心要加强车辆调度工作,确保及时出车。 二、落实卫生应急储备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各种灾害事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地区、部门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落实好人力、物资、技术等应急储备工作,确保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疫情,各单位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预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每日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密切监测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趋势,特别要做好禽流感、SARS、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三、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以霍乱、细菌性痢疾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有关医疗机构要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筛检,做到对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肠道传染病病人,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疫情传报和网络直报工作。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同时做好传染源追踪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落实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行医活动的打击力度;结合“卫监四号”行动,加强对大型卖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十一”期间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及时查处重大举报投诉事件,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高度重视信访矛盾的化解,主动做好维稳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信访工作力量,重点化解好医患矛盾,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如遇群访(5人以上),有关处置情况要随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市卫生局值班室(电话:62898013)。 六、切实加强安全工作 “十一”节前,各单位要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大检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要加强药品管理,检查落实有关医疗设备、药品等配备情况,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药品等的充足供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各单位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如遇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快速处置;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提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进行检测,确保报告系统正常运行。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市级医疗机构、局属各单位将“十一”节日值班表于2006年9月29日之前报市卫生局办公室(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电话:62898002,传真:62898022)。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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