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相关文件的要求,长宁区卫生局定于2009年9月至11月在区卫生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施行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复议办理质量,推动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深入开展。
目前已组织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复议须知》等多部与卫生行政复议工作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力求掌握并运用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