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5号) 根据卫生部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本省辖区内各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本公告所列批次的产品。凡已销售所列批次产品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 二、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食品索证管理,严禁经营无卫生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的食品。凡发现经营公告所列批次的伪劣食品,依法予以收缴和销毁,并严肃查处。 三、欢迎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凡发现不按要求收回和仍在经营这些产品的单位,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举报,以便从速查处。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上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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