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卫电〔2007〕2号 各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我厅决定在卫生部表彰的同时,对我省2006年度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全国先进集体4个、全省集体8个;全国先进个人24名、全省先进个人24名(见附件)。 二、评选办法 (一)各市卫生局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报送本辖区卫生监督先进个人的推荐材料。 (二)先进个人由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先进集体由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三、评选条件 (一)卫生监督先进集体。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卫生法律法规。 2.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已独立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成效明显。 3.领导班子团结,联系群众,决策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执法力度大、成绩突出。 5.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强,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受到政府、社会和群众好评。 (二)卫生监督先进个人。 1.从事卫生监督工作3年以上。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3.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钻研业务,精通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监督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 5.工作中能够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出突出贡献。 四、表彰形式 全国先进集体:由卫生部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全国先进个人:由卫生部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全省先进集体:由我厅通报表彰并授予证书。 全省先进个人:由我厅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李劲风副厅长任组长,厅办公室、人事处、监督处和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督处和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工作。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名额分配要考虑代表性,并重点从卫生监督工作基层人员中遴选,分配名额2名以上的市,其县、区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人,否则,按放弃论。候选人要经过逐级推荐和审核,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实行民主评议,不得弄虚作假。 拟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我厅。请各市卫生局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我厅卫生监督处。申报表格请从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闻永轩 电 话:0551-2642427 传 真:0551-2642427 电子邮件:ahwsjdc@yahoo。com,cn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全省卫生监督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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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