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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7年11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7年11号)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最有效、最经济的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于2006年6月15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现通告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请各单位对2005年10月1日以来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及时逐项填写附表6、7(见卫监2号行动通知),并于2007年4月18日前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五、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卫监2号行动),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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