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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08年 第19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 第19号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我部决定增加认定下列8家机构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工作: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武汉市第一医院;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6.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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