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通 告
2008年 第19号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我部决定增加认定下列8家机构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工作: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武汉市第一医院;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6.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