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卫 生 厅 卫科秘〔2009〕111号 关于2009年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 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精神,经研究,2009年我省继续组织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配套政策。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是实施卫生人才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部门务必要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我厅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要求,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经费,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确保招募工作持久、深入地进行,真正把这项服务于农民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认真调研,合理制定需求计划。招募毕业生派遣单位为乡镇卫生院(不含城关镇卫生院)以及工作地点设在乡镇的基层血防组。原则上当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招募不超过2人,每个县(市、区)招募毕业生总数不超过20人。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地乡镇卫生院和基层血防组的实际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招募需求计划。 5月10日-20日,拟开展招募工作的县(市、区)卫生局将 “2009年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经过当地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厅科教处(0551-2242901)。5月下旬,我厅会同省人事厅将审核通过的招募需求信息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广泛宣传,积极招募卫生人才。今年招募对象仍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普通应、历届本、专科毕业生(含“3+2”高职毕业生)。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招募工作,如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招募需求信息、参加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或主动上门与高等医学院校联系等。要通过广泛地宣传和动员,真正把有志于投身农村卫生事业的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招募到农村工作。 四、严格审核,确保招募人员符合资格条件。各地卫生部门要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确定拟招募人员。7月23日-7月30日,开展招募工作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2009年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名册》(见附件2),与拟招募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一并报送我厅科教处审核。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各县(市、区)卫生局与招募人员签订《安徽省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协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务必于8月10日前,将“协议书”一份送我厅科教处备案,逾期未报“协议书”,视作未落实。 五、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招募补助经费。由于省级招募补助经费有限,今年我厅计划补助300名招募毕业生,补助经费将重点安排皖北地区、贫困地区以及招募毕业生纳入编制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对于省级招募经费未能安排补助的,由地方财政和乡镇卫生院自行解决。8月中旬,我厅根据各地实际招募人员情况,结合招募地区和乡镇卫生院经济状况,制定2009年省级农村卫生人才招募补助经费分配计划,通过省财政下拨各地。 招募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招募人员的工作、生活补助,严禁挪用,违者将追究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对已招募人员在岗情况和招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出现招募毕业生离岗情况,要及时向我厅汇报。 附件: 1.2009年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需求计划表 2.2009年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名册 3.安徽省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协议书 二0 0九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