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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09年4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9年4号)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6月1日之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我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卫监〔2006〕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6〕74号)自6月1日起废止。

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者向法定部门申请许可。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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