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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6年13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13号)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现公告如下:

一、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是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将开展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至2007年6月1日前全部结束。届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公布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卫监〔2006〕46号)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

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严格把关,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予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凡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行政机关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6月1日期间,全省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换证之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使用原标识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换证后,若生产加工食品的包装上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的,必须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标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印刷或加贴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方式。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以便消费者的监督。欢迎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凡发现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举报,以便从速查处。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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