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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各市、县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办理护士集体换证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2008年三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他情形

在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三)申请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其他情形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交上述材料。

(四)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省卫生厅是本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延续、变更、注销和重新申请注册管理工作,受理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录入、有关资料上报及执业管理等。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注册管理由省卫生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2008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市、县卫生局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生厅。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入省变更、省内变更) 、注销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人员的终末审核,经终审合格人员,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集中审核、发证在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 (合肥市宣城路103号,联系电话0551-2866720),具体安排见附件。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二)遗失补证工作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四)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网上(登录安徽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护士注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09年护士注册材料集中审核时间

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今年护士注册工作已经开始,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今年仍在省政务中心办理集中审核及发证等事宜,现将各地办理时间的顺序安排如下,请遵守:

一、时间安排

(一)10月12日—31日:省直各医院

(二)11月上旬:马鞍山市卫生局、铜陵市卫生局、淮北市卫生局、淮南市卫生局

(三)11月中旬:亳州市卫生局、芜湖市卫生局、蚌埠市卫生局、合肥市卫生局、池州市卫生局、黄山市卫生局、宿州市卫生局、巢湖市卫生局、六安市卫生局、阜阳市卫生局

(四)11月下旬:安庆市卫生局、滁州市卫生局、宣城市卫生局

二、上报材料中有关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由市卫生局审核后,其复印件背面须加盖印章后上报,原件退还本人。

(二)照片必须是证件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三)须有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四)入省变更、省内变更等其他有关注册事宜,在此期间都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五)各地卫生局、省直各医院需上报汇总表,填报日期统一为2009年10月31日。

(六)注册时间拟定于2009年12月15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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