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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省政府66号文件附件)
来源:鸠江区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附件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2.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 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人事、劳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
 
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 实行人事代理。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5. 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 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 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逐人落实,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6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以及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内容。详见《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详见《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级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1. 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12月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集中考核,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县级卫生部门依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并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2次考核,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复核。
 
2. 市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复核,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考核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 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3. 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打击报复,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
 
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同时,为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在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充药品(另文发布)。
 
2.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3.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1.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需要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2.  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所需的补充药品,按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试点过渡办法,由县级卫生部门通过招标药品经营企业组织供应。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制定需求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经“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制定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集中采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药品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招标采购计划,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集中统一采购。
 
3. 药款结算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送到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在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和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及时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1.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2. 中标药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
 
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省、市、县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行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0
 
关于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组织和纪律保障的意见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到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分流安置,是一项重大的利益格局调整,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纪政纪监督,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就加强基层医药卫生制综合改革组织和纪律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为综合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是党的基层战斗堡垒,是保证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的组织基础。在综合改革工作中,基层医疗机构党组织要坚持党性原则,与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要注意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发现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哪里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哪里就有党组织发挥作用;要发挥引导和激励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提高党员对改革的认识,充分调动党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医疗机构党员在基层医改中,要讲大局,讲政治,与党组织保持一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发扬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利益调整,正确对待竞聘分流,不说不利于改革的话,不做不利于改革的事,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为群众树立良好榜样。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争创先进。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正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活动本质与基层医改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的岗位特点,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
 
二、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为综合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一)强化纪律观念。各县(市、区)参与改革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不走样,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应有功效。要严格规范操作,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资金管理、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等各项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以严明的纪律保障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举报制度。省、市及各县(市、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明确接受举报的部门,接受群众、基层医务人员、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凡是对岗位设置结构不合理、药品价格不按零差率销售、药品供应不及时出现断档、财政经费拨付不到位、竞聘上岗与分流安置不透明、不公正、绩效考核不公平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举报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处理、答复。对获取的信息及时分析、筛选、核实,对确实违纪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确保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举报和投诉,并注意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是从局部利益或部门利益出发阻碍改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不认真落实综合改革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的;二是工作不负责,敷衍拖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程和顺利实施的;三是在人员竞聘定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等工作中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四是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各项医改资金的;五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搞以权谋私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切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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