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3号 )转发给你们。市级医院的告诫谈话由我局组织实施。其他医疗机构的告诫谈话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我局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各医疗机构一定要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