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转发你们。为便于监督和管理,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在我局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邀请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到该机构短期执业的,由我局受理、审核和注册;其它医疗机构邀请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到该机构短期执业的,由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和注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