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全市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爱眼日”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爱眼知识宣传,义诊和咨询活动,保护我市居民眼健康。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机构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饶霞
联系电话:67706612
传真:67706026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