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卫生局
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
母乳代用品的紧急通知
南卫发〔2013〕26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近日,媒体对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现重申相关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严格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的促进母乳喂养规定,各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爱婴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应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指导和帮助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母亲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二、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馈赠和赞助,严禁收取回扣,获取不法利益。
三、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四、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五、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于涉及商业贿赂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各县(市、区)卫生局,加强领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就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推进母乳喂养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加强廉政和法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妇社科,我局将于近期对各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暗访督查与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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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662293 邮箱:ncswsjjfk@163。com)
南充市卫生局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