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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护理院基本标准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字体:

渝卫医〔2011〕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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