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