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安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