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223号
重医大附一院、重医大附二院、重医大附属儿童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函》(卫办医政函〔2011〕8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要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原则上为每个项目按照中央补助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按照规定做好设备采购、及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保证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实验设备的,应当符合卫生部关于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建立科室内实验室,也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公用设备。
二、卫生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等。并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消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各项目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局将针对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考核评估,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卫生部将会同财政部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将取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格,并收回资金,并视情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在项目执行结束后,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向我局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含项目资金决算)和自评报告。
四、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院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临床专科建设,做好专科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提高专科服务水平,确保专科医疗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能够就近享受到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专科医疗服务,切实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联系人:李小兵 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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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