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2〕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我市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升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下发的《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和《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评审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创建医院结合单位实际加强建设,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并确定我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附件:1.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试行)
2.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创建申报表
3.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评审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
重庆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