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我局将把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纳入对医院相关评审、评价和督导检查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