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升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卫生部决定于2011—2013年在全国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并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根据卫生部《通知》要求,至201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50个“癌痛规范化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100个,地市级和县级二级医院示范病房50个。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参加“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名单上报我局医政处(市级医院请直接报我局医政处),每个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至少推荐1所医院。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单市级医院将创建活动进展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医政处。
联系人:李小兵 ,联系电话:67794884 ,传真: 67706026,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2011—2013年
“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扎实地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根据卫生部《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要求为指导,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改善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活动目标
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以下简称“示范病房”)创建活动,至201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创建20个市级“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10个,区县二级医院“示范病房”10个),并向卫生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病房”创建评比。通过示范病房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全面提升我市肿瘤规范化诊疗、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
三、活动范围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
四、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制订“示范病房”创建、审核实施标准与细则;指定机构具体负责“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组织对“示范病房”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定“示范病房”名单;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等。
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主要负责为创建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拟订“示范病房”创建、审核实施标准与细则;组织开展培训;协助对“示范病房”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和指导,分析工作相关信息等。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医院全市“示范病房”创建相关工作。指定重庆市肿瘤医院负责“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示范病房”创建活动重点是提高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促进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提高患者对癌痛治疗的认知度和用药依从性,不断加强医院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提升医务人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进一步规范对肿瘤患者诊疗行为。
(一)提高肿瘤规范化诊疗水平
1、建立医护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和机制,开展医护人员肿瘤诊疗相关规范、指南定期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肿瘤规范化诊疗水平。
2、落实卫生部制定的癌痛评估标准和治疗规范,及时发现患者疼痛,正确评估患者疼痛程度和性质,及时实施合理镇痛治疗。
(二)提高医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完善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流程,保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需求。
(三)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1、贯彻落实《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和《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提高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合理为癌痛患者进行止痛治疗。
2、建立医护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进行癌痛治疗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更新。
3、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癌痛治疗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科室癌痛治疗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
(四)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
建立患者定期宣教制度,采用发放患者宣教手册、设立宣教栏等多种形式,提高患者对癌痛治疗的认知度和用药依从性。
六、实施步骤
“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时间为2011年7月—2013年12月。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7月—2011年8月)
1、根据卫生部《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下发我市“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示范病房”创建活动。
2、成立“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
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根据创建活动要求,进一步细化活动方案并部署相关工作,推荐参加市级“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
4、市卫生局向卫生部推荐参加“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8月—2013年8月)
1、各医院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开展“示范病房”创建相关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定期组织对所属医院“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迎接卫生部督查指导。
3、分阶段组织开展“示范病房”审核工作。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的要求,对推荐医院进行审核,确定市级“示范病房”名单。审核工作分3批进行,并分批接受卫生部组织的全国“示范病房”审核。
(1)第一批市级“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1年9月—10月)。在全市范围内创建7个市级“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4个,区县二级医院示范病房3个。
(2)第二批市级“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2年9月—10月)。在全市范围内创建7个市级“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4个,区县二级医院“示范病房”3个。
(3)第三批市级“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3年5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创建6个“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2个,区县二级医院“示范病房”4个。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7月—2013年9月)
1、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对本地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终期总结评估,并于2013年8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市卫生局。
2、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材料上报卫生部。
3、市卫生局组织召开总结会,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医院间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研究建立肿瘤和癌痛规范化治疗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有关医院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稳步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有关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鼓励医院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建立肿瘤和癌痛规范治疗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本辖区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认真、全面地开展自建自查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扎实稳步开展,持续提高我国肿瘤规范化治疗水平、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水平,以及医务人员癌痛治疗能力。
(三)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适时开展指导、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对“示范病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要注重癌痛患者的感受和评价,提升患者满意度,切实加强癌痛规范化诊疗工作,务求创建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