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卫党〔2010〕24号
局直各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严格人员准入规范人事聘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市卫生局关于严格人员准入规范人事聘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明确进人路径及办事操作规程,逐步规范人事聘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根据《劳动合同法》、国家及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局党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员准入及人事聘用,关系团结稳定和事业兴衰,关系职工个人切身利益。要求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务必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心,科学选人,严控进人,规范用人,从严执纪,秉公办事,严谨操作。单位进人用人,要坚持“科学、有序、限量、规范、创新”的原则,明确行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共担责,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务考核和政绩评价之中,实施奖惩兑现。对不能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收入良性增长或整体工作推进不力、绩效不佳的个别单位,其人员准入更需从严掌控;对进人把关不严、人事聘用不规范的极个别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核定、床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有关规定,坚持创新促活、创新求进的工作理念,按照积极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完善、深化提高的工作思路和强化执行、确保落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人员准入,规范人事聘用,搞活机制,用活人员,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职工队伍,为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力支持。
第二章 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全员人事代理制
第三条 严格执行局党委《关于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淮卫党[2007]34号)和《关于推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淮卫党[2007]35号)等人事管理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条 局直各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规范办理人事聘用和人事代理相关手续,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和人事代理合同。用人单位要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高度重视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激励、约束作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强力推进人才工作创新,把人才工作作为加强机构建设,促进业务发展的第一要务。在稳定好现有人才队伍,发挥好现有人才作用和培养造就医疗及相关专业各个领域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前提下,大力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引进人才不要仅仅局限于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要力求拓展周边地区及发达省市,更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要把传统式人才引进与建立招才引智柔性机制和工作平台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推进专业人才队伍的新老正常接替和结构调整,打造良性人才梯队,实现人才集聚,体现人才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引进人才对象仅限于医疗卫生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和高级医疗卫生经营管理专家。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主要是指从事临床一线的诊疗专家,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要求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须取得相应学位并从事医疗临床专业。
第七条 引进人才不能只图表面和社会效应,更要注重实际,坚持好中选优,不仅要看个人资质和学历的“含金量”,更要注重综合素养、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选才要与单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相一致,使引进的人才能为单位发展真真切切做出实绩,创造效益,发挥作用,体现价值。
第八条 引进人才可不参加市卫生局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由用人单位先行试用,负责考核,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单位出具考核意见报局研究同意后,办理人员聘用手续。
第九条 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落实人才待遇,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政策导向和环境氛围。各单位在编制使用过程中,要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空额,及时优先为引进人才办理入编和核批工资;对单位聘用的编外社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后,在申请入编方面与引进人才同等对待、同等待遇。
第十条 加大人才工作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局党委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取经营收入的2-5%作为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统筹使用”之规定,并把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奖惩。
第四章 医学专业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准入
第十一条 局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卫生系统内部纳入机关一并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年因业务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需要递补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全市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及编制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需求计划,报局研究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编办,参加全市事业单位进人公开招考,考试合格者办理入编及核批工资手续。对单位聘用的编外社会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同等竞争。具体招考工作按照市人事及编制部门事业单位进人招考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由局商请市人事及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付诸实施。对通过局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已经既成事实的单位正式聘用的编外社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人员入编问题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局积极协调市人事及编制部门,寻求解决方式,妥善予以处理。局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医学专业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原则上要求为普通高等教育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其中护理专业要求为普通高等教育医学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除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外的局直医疗卫生单位,是指局直定额补助、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进人继续实行“逢进必考”,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人事聘用和社会人事代理手续,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和社会人事代理合同。考虑近几年有实力和知名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特别是优秀毕业生,来淮求业的数量较少,参加公开招考毕业生多数系本地院校毕业生,以及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为严格人员准入,提高新进人员素质,局党委决定对进人选人规定进行适度调整,进人选人工作采取“坐等招人”与“走出选人”两种模式,结合并轨推进。
从严规范人员招聘考试。市卫生局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考试每年一次,正常举行。人员招聘考试要坚持用人权限下移和考试与考核并重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局直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并广泛深入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决定从今年起,市卫生局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面向普通高等教育医学院校医疗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公开招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办事透明、程序严密、操作规范、注重实效,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严格按照考试分数,择优聘用。
拓宽选人渠道。鼓励并支持用人单位走出淮北、走进高校,吸引优秀毕业生来淮就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后,上报局公开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局党委授权,局公开招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抽调业务专家与用人单位有关人员成立毕业生招聘面试考核组,适时进行面试考核,根据毕业生招聘面试考核成绩和毕业生招聘面试考核组研究意见,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并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赴外选拔优秀毕业生招聘面试考核具体要求及规定另行下文予以明确。市卫生局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考试和用人单位赴外选拔优秀毕业生招聘面试考核由局公开招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人事教育科具体承办,纪委全程监督。
第五章 特需人员准入
第十三条 特需人员是单位发展确需的紧缺专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申请引进特需人员要经过充分论证,真正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公开招考的一律纳入公开招考,并接受职工监督。引进特需人员实行事前口头预报制度,经局同意方可行文上报,不经允许的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位紧缺急需的特需人员,但又不符合引进人才和公开招考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则由用人单位提出建议,报局研究同意并上报市人事及编制部门审批后办理入编手续;其它事业单位,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论证并研究同意,报局研究确定后办理人事聘用和社会人事代理手续。
第六章 非医学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准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非医学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要从严掌控,前提是用人单位工作确需,但单位现有人员无合适人选予以替代的情况下予以考虑,新进人员学历要求原则上为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人事关系办理程序参照特需人员准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勤辅助人员准入
第十六条 工勤辅助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内部从事驾驶、打字文印、文件收发、信息录入、保洁、保卫、物业修缮、物资设备管理、炊事、接待讲解、话务、协管、协勤及离退休服务等工勤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辅助人员一律实行雇员制,并严格按照市委办《关于印发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辅助人员雇佣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办发[2009]50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关于印发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辅助人员雇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人社[2009]3号)要求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补充雇佣工勤辅助人员必须在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额空额内进行,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无空缺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申请补充雇佣工勤辅助人员。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新进雇佣工勤辅助人员统一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劳务派遣。雇佣工勤辅助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体检等程序招用。
第二十条 新进雇佣工勤辅助人员具体工资标准,依据有关劳动法规和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定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雇佣工勤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其他单位雇佣工勤辅助人员所需经费按照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原事业单位工勤辅助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雇佣工勤辅助人员事先由用人单位提出建议,报局研究同意上报市编办申报雇员计划,经批准后,由市编办发放雇员数额通知单,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通知单受理相关人员的招用和派遣业务,市编办对事业单位雇佣工勤辅助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章 单位自聘临时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单位自聘临时人员是指局直医疗卫生单位未经局研究同意自主聘用,但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短期不能清退,又确需留用的全日制临时工作人员。单位自聘临时人员必须按照劳务派遣方式予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临时人员聘用,建立聘用预报和备案审查制度,必须从严执纪,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从严控制自聘临时人员数量,不得再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自聘全日制临时工作人员,采取清理清退与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一是能够清退的,坚决予以清退,尽快终止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非正式劳动用工关系;二是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短期不能清退,但又确需留用的部分临时工作人员,要尽快办理劳务派遣手续,规范劳动用工;三是积极引导部分临时工作人员参加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的进人公开招聘考试,或认真研修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取得执业资格、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文化学历,按照局党委关于人员“逢进必考”、引进人才及特需人员、照顾单位职工直系亲属就业等有关规定,使部分临时工作人员逐步过渡为正式职工,同等条件下单位自聘临时工作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针对单位自聘临时人员的劳务派遣一般不适用于局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聘临时人员要尽可能尽快清理清退,对因种种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清退的临时用工,也要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予以规范,但所需经费和相关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双方,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单位,所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由用工单位报局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劳务派遣,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需报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要严格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淮卫党[2010]23号)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章 单位非全日制临时用工
第二十九条 单位非全日制临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临时劳动用工。
第三十条 单位非全日制临时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局直医疗卫生单位新进的编外社会人事代理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对新进未曾正式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需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对新进原系企业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需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对新进原系事业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需从进入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个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待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全面正式实施后按照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正式出台或规定调整,即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于我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尚未正式出台,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办理,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职工按照现行管理模式维持现状;从2000年7月局直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以来进入单位,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既成事实编外社会人事代理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一旦时机成熟,积极请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力争妥善解决;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单位新进编外社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参保问题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局党委针对局直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和人事管理工作现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形成的有据可依、推行适宜的严格人员准入及规范人事聘用的具体规定,对妥善处理人事历史遗留问题,规避不必要的人事争议和人事纠纷,减轻用人单位压力,促进人事工作正常、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提高人事管理整体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局直各单位及组工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正确宣传,严格执行,规范操作,确保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如既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则即行废止,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