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卫秘【2011】226号
县区卫生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第81号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