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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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健康证事宜 请问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从事食品行业,能否办理健康证。如果在区县开食品店,就能一定要在区县办理健康证吗?在市里办理的健康证可以用吗( 在一年有效期内没过期的情况下),再就是如果医院没经本人同意查乙肝是属侵权吗?可以向哪里举报。谢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唐女士: 您好!“健康证事宜”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明。 二、《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市通用。” 三、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如您发现医院有违规行为,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四、因您提供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无法与您本人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渝卫监督〔2011〕110号)等均可在重庆卫生信息网http://www.cqwsj。gov。cn/进行查询。 |
发布时间: | 2012-06-26 17:1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