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3]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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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关于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办理 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后取得了“重庆市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从事妇产科工作多年,但在办理“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时,当地保健院讲:“重庆市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不能参加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同时也不能办理“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需要国家级别的执业助理医师才能参加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后发证,请问有此规定吗?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来信人: 您好,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对您咨询的事宜回复如下: 对取得《重庆市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范围是母婴保健相关专项技术服务)后,可由本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指定培训机构申请参加培训考核。 此复。 2013年4月7日 |
发布时间: | 2013-04-07 15:43:01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011【评定时间】2013-04-26 10:4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