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2010]2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 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