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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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咨询重庆市传染科工作的护士的津贴 通过对《护士条例》的认真学习,其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同时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给予津贴的,医疗机构应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处分。 现请问:重庆市的该规定津贴标准是多少?如果医疗机构不履行相关职责,护士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投诉? 谢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官奕伶: 您好! 收悉您所咨询的重庆市传染科工作的护士的津贴的问题。 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局于1979年以(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字薪字185号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传染病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专设的传染病科工作的,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 重庆市没有卫生津贴的地方标准,重庆的医疗卫生津贴都是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 如果你单位没有按以上规定标准发给,你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人事科(处)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
发布时间: | 2011-08-30 14:5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