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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乡村医养老待遇问题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更新:2013/7/1 字体:
邮件字号: 渝卫生信箱[2011]1071
发布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内容:
落实乡村医养老待遇问题
尊敬的重庆市卫生局各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发布的国办发〔2011〕3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扎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按六条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中第(一)款指示的健全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
国办发〔2011〕31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条第二款中指出: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国办发〔2011〕31号第八条第三款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内人民政府要承租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全县全体乡村医生通过学习,认真体会,一直认为国家出台好政策,我们50岁以上的乡医有望了,要求各级政府给我们一点阳光雨露滋润我们老年人,能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安度晚年。为此,我们全体乡医恳切要求各级政府按国办发31号文件精神逐步落实各项政策,提出以下要求请卫生局领导打报告,交上级政府及时解决为盼!
现将乡医讨论申报情况如下:
1、具体要求:
凡年满60岁的,证件齐全,连续工作35年的乡医,要求补偿每人每月1500元。
凡年满60岁的,三证齐全,连续工作30年的乡医,要求补偿每人每月1200元。
凡年满60岁的,三证齐全,连续工作25年的乡医,要求补偿每人每月800元。
2、由于多种原因,信息不畅,未有参加卫生局考试考核,未有取得合格证的赤脚医生,继续执业的乡医,年满60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600元;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00元。
3、请求县卫生局按照重庆市南岸区月补乡医2500元,我们都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管辖,重庆南岸区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能补偿2500元,我们50岁以上的全体乡村医生恳切要求各级政府按本政策实施一事同仁,早日落实为盼!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
收悉您所询问的乡村医生养老的相关问题。
已经通过电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相关政策给予了政策上的解释,来信人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11-10-17 14: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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