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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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儿童保健医师执业范围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已电话回复来件人。1、公卫专业类别不得从事临床类别,儿童保健工作属于儿科范畴,儿科属于临床类别;2、公卫专业可在保健科从业,只能从事公卫知识宣教,一般预防保健等,且无个体处方权。来件人表示明白。 |
发布时间: | 2012-08-07 15:03:40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011【评定时间】2012-08-23 17:0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