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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工作人员津贴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更新:2013/7/1 字体:
邮件字号: 渝卫生信箱[2013]731
发布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内容: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津贴
我想咨询一下,重庆市县镇中心卫生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有放射津贴吗,重庆市有没有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津贴的文件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理结果: 2013年5月22日下午16:30,通过来信人登记电话(1512355****)联系,本人接听。
处理情况:
一、了解情况:该同志属于区县乡镇卫生院职工,在放射科工作12年。
二、宣传政策:根据《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可享受二类医疗卫生津贴。
三、做好解释:该同志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不属于“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医疗卫生津贴。

发布时间:
2013-05-23 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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