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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增加和撤销巴彦淖尔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用户的批复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增加和撤销巴彦淖尔市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用户名的申请》(巴卫字〔2013〕28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需要,新增、归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用户。现批复如下:

1.新增的“临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五原县隆兴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或按照《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581号)规定配备药品;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所有药品都实行零差率销售。

2.请你局收到批复后,尽快组织“临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五原县隆兴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组织“乌拉特前旗东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磴口县钢铁社区卫生服务站”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变更委托协议书,协调“金沙街道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六家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解除委托协议,并同时通报相关旗(县区)卫生局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收付中心和辖区范围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保证基本药物的及时采购、配送、货款支付。

2013年2月6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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