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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警示公告(2008年3号)
来源:滁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 字体: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皖政明电〔2008〕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环节的猪肉卫生安全,预防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公告如下:

1、各餐饮单位(户)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把好餐饮环节病从口入关。

2、宾馆、饭店、小吃店、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单位,应认真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索票索证工作,采购生猪肉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3、严禁餐饮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的猪肉,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4、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畜禽及其制品,造成猪链球菌病等疾病传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广大市民应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不购买、不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选择持有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信誉等级高的餐饮业单位就餐(如A级、B级餐饮单位,可察看卫生许可证右上角等级标志)。发现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畜禽及其制品的,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6、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有义务控制好现场(发生事件的场所、物品、可疑食品等),并积极协助运送和救治病人,配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隐瞒和谎报。

报告电话:307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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