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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巢湖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巢湖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 字体:

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巢湖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3年1月11日前反馈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三日

巢湖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适用于门诊部以下非医疗美容专业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明确行政许可权限,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首先申请设置许可,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企事业单位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应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后,方可进行筹建。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筹建完成后,医疗机构必须进行执业登记,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予以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执业。

(三)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验。

(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牙椅等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或者依法要求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办事窗口初核后,提交医政科,医政科审查合格后报主管局长审核,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巢湖市卫生局组织的医疗机构设置评审会,现场汇报机构设置情况,接受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通过后,公示一周,报局长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筹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筹建任务者,必须于有效期届满前到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中核准事项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需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未能通过审查、评议的申请材料,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办机构的负责人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办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实者,则终止之前所下发的设置批准,取消申请资格。

办理时限:自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30日内。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程序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办事窗口初核后提交医政科,医政科抽调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由市卫生局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未能通过评审验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将下发整改意见,督导申请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组织专家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

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市卫生局将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通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对该机构建立医疗服务监督档案、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并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和等级确定,依法执业等级将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主要依据之一。

办理期限:自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45日内。

(三)医疗机构校验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办事窗口初核后,报医政科审核,审核通过的机构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符合校验要求者即予以批准。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校验实行现场校验;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由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其限期申请办理校验手续。逾期仍不申请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www.med126.com

未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

办理期限:自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30日内。

(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办事窗口初核后,提交医政科审核,审核通过的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予以批准者即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应登记事项。变更地址、诊疗科目、牙椅等登记事项程序与执业登记审批程序相同,须抽调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选址报告、方位图、平面图,待取得同意变更执业地址核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变更材料。

未能通过审查、审批的医疗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

办理期限:需现场评审的变更登记,自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30日内;不需现场评审的变更登记,自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20日内。

(五)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办事窗口初核后,提交医政科审核,审核通过的机构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符合注销要求者即予以批准。

未能通过审批的医疗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

办理期限:自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20日内。

附件一: 医疗机构申报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附件二: 行政许可表样

巢湖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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