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医疗机构申报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5公里;
(3)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普通诊所投资不少于5万元,口腔诊所不少于10万元,医疗美容诊所不少于50万元;普通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口腔门诊部不少于20万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少于10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5)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证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申请人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者被开除公职、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设置门诊部需提交的材料
1.巢湖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巢湖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3.巢湖市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4.巢湖市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6.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人事代理证明、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7.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8.选址报告;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发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数(牙椅数)、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占地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入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等(提供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三)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提交的材料
1.巢湖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巢湖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3.巢湖市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4.巢湖市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5.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人事代理证明、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6.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7.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等;
8.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9.执业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每个人要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人事代理证明、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四)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申办单位基本资料。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填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技人员情况,填写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
5.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中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7)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放射许可验收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