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廉明正气 拒绝商业贿赂
致市直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和若干人员的告知书
根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至2006年12月底结束。现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项账户告知你们。
一、自查自纠阶段政策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2、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以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利益或私分的行为,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说清问题、纠正错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在上述1、2、3项中,对自查自纠期间不说清问题、不如实上缴财物或不主动纠正错误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医务人员(含担任临床科室领导职务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向组织讲清自己的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或提成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向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索要财物或提成的。
(2)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的财物或提成,在诊疗活动中造成不良后果的。造成的不良后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还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使用假劣药品、医疗
器械的,还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在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营人员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4)未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或对问题、财物部分保留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部分内容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帐户
户名:六安市卫生局;
账号:34001744508053000582;
开户行:建行六安利民支行。
交款方式:匿名或实名;
交款地点:建行任何网点或其它银行汇款至这个账户。
我们诚恳希望各位同志,认真领会国家有关政策精神,要珍惜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尊严,要珍惜自己的事业前途,要珍惜自己幸福美满的家庭;要担当起对社会、对人生、对家庭的一份责任,树立起清正廉明的浩然正气!
市卫生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