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卫监〔2012〕12号
关于开展2012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梅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单位: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县2012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聘书要求为人社部门正规聘书或正规劳动合同,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2012年12月31日;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9)外省中专注册必须附上学校所在省或直辖市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省卫生厅补充规定)。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聘书要求为人社部门正规聘书或正规劳动合同,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2012年12月31日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五)未换发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7、2008、2009、2010、2011年五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其中初级职称需要每年至少20学分,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需要每年至少25学分(含Ⅰ类学分5分);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二、护士执业注册受理时间、地点、程序
(一)时间: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二)地点:县政务中心大厅卫生局窗口
(三)程序:省卫生厅是本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延续、变更、注销和重新申请注册管理工作,受理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录入、有关资料上报及执业管理等。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通知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人员,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三)遗失补证工作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未换发执业证书,每年集中注册时由省卫生厅负责办理。
(五)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六)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网上(登录安徽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金 寨 县 卫 生 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报:市卫生局
抄:县政务中心、县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