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医改〔201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政府支持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类中专以上学历,由镇卫生院合理调配。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⒈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⒉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⒊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⒋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镇卫生院做好
高血压、
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⒌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
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⒍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⒎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⒏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011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药品和药品收入由镇卫生院代购代收代缴。确需配备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选用。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村卫生室现有的库存药品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行政村卫生室的收入渠道及补助政策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市财政先行垫付,由市卫生局和镇卫生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补助方案,市财政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均作为新农合定点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由隶属的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查。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所在区域的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报:安庆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抄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