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村卫生室(站)、县直有关卫生单位:
为规范村卫生室(站)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采购、使用、核价和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规范村卫生室(站)药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院必须成立由5--7人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中村卫生室主任或乡村医生代表不得少于3人)。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本乡镇药事委员会主任,药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本地村卫生室(站)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采购、使用、核价和质量管理工作。
二、各卫生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制订本乡镇药械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析研究药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管理工作情况,讨论决定本乡镇药械采购、使用、核价和质量管理等有关事宜。
三、各卫生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要科学选择2--3家有合法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单位作为本乡镇的药械供应商,并与其签订药械采购、配送及质量保证协议,实行阳光采购,严禁个人进购供应。大宗常用药品提倡集中招标采购。
四、村卫生室(站)不得擅自进购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村卫生室(站)使用药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安徽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试行版)》。
五、村卫生室(站)应定期向卫生院上报《村卫生室(站)药品、材料和器械进购申报表》(见附件),乡镇卫生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核批后,及时将《村卫生室(站)药品、材料和器械进购申报表》传真至药品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直接配送到村卫生室(站)。村卫生室(站)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药品经营单位凭村卫生室(站)主任及药房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单和发票到乡镇卫生院经院长审批后结账。卫生院不得在村卫生室(站)药品购销过程中索取回扣或提成。
六、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卫生(分)院、所、室、站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应根据国家物价公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及时调整药械价格。各乡镇实行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药品价格和平均利润不得高于统一管理之前。
七、各卫生院应不定期对本乡镇各村卫生室(站)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采购、使用、价格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药械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并将检查情况通报辖区内各村卫生室(站)。
八、各村卫生室(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定期对库存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使用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