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工作,现将省卫生厅卫中秘【2010】1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并于11月2日16:30前报县局业务股。联系人:王珍;电话:2181770;电子邮箱:694261613@qq。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
科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
《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明确要求:到2011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和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今年内以市为单位,要实现8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和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本科毕业生。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下文简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建设步伐,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立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中医药人员,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今年有培训任务的全省95个县(市、区)要认真按照培训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培训任务,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素质。各地还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招聘、下派扶持等多种形式,吸收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机构中医科工作,多途径充实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务必实现80%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有1名以上中医类别医师。
二、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施和内涵建设。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要求,对基层卫生机构中医科科室设置、医疗用房和配置设备等方面逐步予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参照此标准建设。结合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我省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新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符合《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相应设置中医科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基本服务。
三、及时上报基层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情况。为了动态掌握各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情况,现对各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当前各市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基层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情况做本底调查,填写《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情况报表》(附件),于3月30日前上报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ahszyj@126。com),今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按时上报,省卫生厅适时将对各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抽查的依据。
附件:基层中医机构中医科设置情况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国中医药发〔2010〕3号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附件: 基层中医机构中医科设置情况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情况报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
县(市、区) | 医疗机构名称 | 中医科情况 | 中药房情况 | 中医药人员 | ||||||||||
是否独立设置 | 有无床位 | 中医科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药房面积 | 中药收入 | 中药 饮片数 | 中成药数 | 总人数 | 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 中药专业技术人数 | 中医本科 | ||
县(市、区) | 医疗机构名称 | 中医科设备 | 辖区村卫生室 | 辖区社区服务站 | ||||||||||
设备总值 | 中医设备 | 中药设备 | 总数 | 能开展中医药服务数 | 总数 | 能开展中医药服务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