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
卫应急秘〔2011〕252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督导检查,全面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今年防灾减灾日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防灾意识和避灾自救能力。
二、开展隐患排查,落实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研究制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隐患排查计划,落实排查责任。重点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场所和高压氧舱、锅炉及压力容器、管道和配电室、消毒隔离、实验室等重要部位以及放射源、毒麻药品、病原微生物等重要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和整改。
三、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要制订督导计划,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督导活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请各市卫生局对今年"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5月16日前将本市工作开展情况报厅应急办,联系电话:0551-2242904,传真:2242963,电子邮箱ahwstyjb@126。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