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年8月日)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适应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客观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安徽省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从我市市情出发,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政府投入为主,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2、强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四大体系”和“八大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等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强力实施医药卫生法规规章,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3、分步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着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重点推进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等10项任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均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困难人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报销、配备、临床使用和执业药师等制度基本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成城区20分钟、镇村30分钟就医服务圈,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到普及,城乡居民免费获得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法人治理结构、补偿机制、诊疗规范化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4、正确把握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设计,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5、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稳定基本医疗保障三个全覆盖目标,使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重点解决好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群体参保问题。2009年,将未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2011年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市、区县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城镇户籍的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失地农民、非从业人员以及享受半费医疗的企业职工家属等,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我市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扩大新农合受益面。积极推进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随家长参加新农合。林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长期居住在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6、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动态增长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筹资方案待省确定后另行制定。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0年起分别提高到75 %、60 %和50 %以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机制,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全面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参合农民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的病种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市及区县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7、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低到合理水平。从2010年起,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提高统筹层次,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市级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安全、提高效率、透明使用、完善监督。加强对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
8、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水平,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建立统一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困难人群方便、快捷地获得救助资金。
9、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医保管理和服务网络,做好各类基本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重点解决好城乡流动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2010年,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在全省各市、县之间互认。稳步推广参保(合)人员就医“一卡通”,逐步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各级政府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各地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成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连接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并与全省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实现数据共享。鼓励1-2个区县先行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三、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0、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使用和监测等制度,合理确定我市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调整和更新。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本药物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统一采购价格。加强基本药物的配送监管,做好基本药物应急储备。制定和实施药品零售网点规划,保障群众及时购买到药品。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抽检,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
11、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区县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落实政府补助的同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具体比例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确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指导和监管,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到2011年按规定全部配备执业药师。2009年,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完善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区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区县级医院作为本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内,争取国家、省财政支持我市6所区县级医院建设, 2009年支持1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三年内支持13所中心卫生院改扩建,全面完成47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村卫生室,三年内完成规划确定的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2009年支持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三年内完成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到2011年,全市每个区县(屯溪区除外)有1所区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每个建制乡镇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实现标准化卫生室行政村全覆盖,实现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100人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三年内通过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到城市大医院进修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培养200名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探索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和招募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和省各级财政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纳入当地编制管理。继续实施完善基层卫生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开展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工作。完善市人民医院与2-3所区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的制度,继续开展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妇幼保健、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4、积极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市、区县级中医院建设,加快实施市中医院整体搬迁。大力培养基层中医执业医师人才。推进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和“三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到2011年,实现每个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有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加强新安医学研究,促进中医资源整合。扶持祁蛇、祁术等地方特色中药材开发利用,积极支持金银花绿原酸萃取及纯化加工、黄山药谷中草药开发示范园、枇杷叶、杜仲中药材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大力推进中医临床专科建设。遴选一批中医药治疗有特效的疑难病和慢性病病种,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病的联合攻关。坚持中西药并重,扶持特色中药制剂的研发和应用。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养生)优势,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构建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5、普及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2009年起,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开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2011年城市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其他人群建档率达30%以上。为3岁以下儿童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血防区居民提供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和抗病原治疗。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控制在低水平;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到2011年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城乡分别达90%和50%;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登记管理率城乡分别达到90%和50%;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全面控烟履约。2011年前,市、区县电视台开设公益性健康频道(栏目)、黄山日报开设专栏,加强对健康知识的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治理。
16、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儿童进行免费乙肝查漏补种,接种率达到90%以上;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并最终达到免费住院分娩的目标;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逐步开展适龄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免费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三年内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不少于2000例;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1年达到6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完成435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任务;实施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1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市精神卫生机构、市中心血站、市及区县两级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采供血、血防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装备,基本完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建成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区(科)、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18、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必须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逐年增加投入,同时争取省级财政给予我市更多专项资金补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全市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到2011年不低于20元。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9、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试点。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开展中医坐堂医试点。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证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援、救灾、援外、支农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对市精神病医院、市及区县中医院、人民医院传染病区、疾病控制、血防、妇幼保健机构和中心血站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逐步减少和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20、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区县主要负责举办区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乡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余公立医院由市负责举办。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除应保留的公立医院以外,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积极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转制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21、大力改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建立健全以社会效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管理体制、以患者为中心的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和公开透明的服务质量监督网络,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水平。改进服务方式,通过开设日间病房、预约诊疗、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就医。优化就医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诊疗行为。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保障群众就医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人文和职业素质,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七、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体制机制
2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标准必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当。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核算成本制定。严格禁止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标准,对于人口数较多的行政村,适当增加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23、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推广使用包括中医药在内的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职能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转变服务方式,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老年和行动不便患者实行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引导一般诊疗下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24、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市政府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区县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引导卫生资源充实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25、完善政府主导的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资金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各级财政要保证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财政卫生投入要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有效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新增财政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
26、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本市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制定。积极推进以病种、服务单元为计价单位的收费改革。合理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科学核定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探索建立医疗服务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和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医院药品销售,严格执行差别定价,重点加强对常规药品和影响群众负担的非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网络。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价格、收费及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开展增设药事服务费试点,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逐步降低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水平及医用耗材、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参与药品购销谈判机制。
27、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准入和运行管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强药品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确保质量和安全。发挥执业药师作用,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部门、医药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
28、建立医药卫生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开展与防病治病密切相关的医学研究,研发先进适宜诊疗技术,加强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力度。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
29、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等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库,推进以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远程医疗。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服务等信息系统。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体系信息系统的对接。完善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
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30、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紧制定医改相关配套方案,加快推进实施,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让改革成果惠及全市人民。鼓励开展医改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县要根据省、市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框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推动实施,积极探索成功的改革路径。
31、认真执行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开展对新型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卫生、药品生产使用等方面配套性、执行性的法律规章的研究,对于医患纠纷调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病媒生物管理、血吸虫病防治、艾滋病防治、控烟等,根据省里出台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对医药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32、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确保改革所需资金落实。
33、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周密制定医改总体宣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改革的深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