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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明电〔2009〕9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卫生部要求,科学、规范地组织辖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申报工作,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省厅医政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

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行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在辖区医疗机构是否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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