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中〔2010〕3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