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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医政[2010]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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