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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