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 2009年,全省各地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和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面貌,清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清洁工程”的深入开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11号)的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决定,开展评选表彰2009年度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城市、县城和旅游景区。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组织实施和参与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各市可推荐4个集体、2名个人;省直各单位可推荐2名个人。 (三)表彰名额 全省表彰先进集体36个,先进个人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城乡清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顾全大局;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较高的公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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